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45號
- 債權人
- 陸軍軍官學校
- 代表人
- 劉得金(校長)
- 代理人
- 葉智幄 律師
- 債務人
- 潘煜恩(原名:潘建恩)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民國101年6 月28日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又依修正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3 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之規定,並依修正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之規定,審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初,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龜山鄉公所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爰移送定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