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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45號

依和解筆錄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碧芳洪遠亮程怡怡

債權人
陸軍軍官學校
代表人
劉得金(校長)
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債務人
潘煜恩(原名:潘建恩)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民國101年6 月28日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又依修正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3 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之規定,並依修正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之規定,審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初,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龜山鄉公所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爰移送定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有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執字第4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依和解筆錄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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