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87號
- 聲請人
- 林烱榮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
- 代表人
- 張菊芳(會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其他請求事件(101 年度訴字第11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及「(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 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車禍致右腳骨折,然遭檢察官濫權不起訴,向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相對人決定不予扶助,聲請人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101 年度訴字第1178號)。茲因聲請人有101 年7 月甫領取急難救助金之貧困情形,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100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人於100 年度收入7,941元,名下除僅有公告現值共160 萬7,381 元之公同共有土地3 筆(持分比例1/6 、1/48及1/48)及1991年出廠幾無殘值之福特牌汽車外,並無其他財產,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堪採信。且所提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78號訴訟,尚難認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