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24號
- 原告
- 林烱榮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與被告間法律扶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17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裁字第594 號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而告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