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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8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碧芳洪遠亮程怡怡

聲請人
林烱榮
相對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
代表人
張菊芳(會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其他請求事件(101 年度訴字第11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及「(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 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車禍致右腳骨折,然遭檢察官濫權不起訴,向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相對人決定不予扶助,聲請人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101 年度訴字第1178號)。茲因聲請人有101 年7 月甫領取急難救助金之貧困情形,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100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人於100 年度收入7,941元,名下除僅有公告現值共160 萬7,381 元之公同共有土地3 筆(持分比例1/6 、1/48及1/48)及1991年出廠幾無殘值之福特牌汽車外,並無其他財產,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堪採信。且所提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78號訴訟,尚難認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8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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