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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93號

損失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心弘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鳳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失補償事件(本院101 年訴字第158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警員因使用警械致伊受有重傷,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 項請求補償(本院101 年訴字第1586號損失補償事件),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而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額扶助之審查表(聲請人為未成年人,其家庭資歷之審查數據,參本院卷p.09背面)、受傷之診斷書、身心障礙手冊(聲請人確實受有重傷,參本院101 年訴字第1586號卷,所示原證2-6 ),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9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失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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