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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0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惠蓉(董事長)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8 月3 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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