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

衛星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立杰洪慕芳許麗華

原告
大禾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永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 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石世豪(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律師

 李獻德

黃睿迪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蘇蘅,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石世豪,業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年代綜合台頻道,原領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效期至民國(下同)99年2 月26 日屆滿,於98年11月26日向被告申請換發執照。經被告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 條第2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 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第2 款規定,以99年2 月26日通傳營字第09800530750 號函(下稱換照處分)附解除條件許可原告換發執照,於下列解除條件之一成就時,換照處分失其效力:(一)自換照日起1 年內如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或第19條第1 項規定之情事【下稱解除條件(一)】;(二)自換照日起6 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40% 。嗣被告以年代綜合台於99年3 月16日9 時播送「台灣好骨氣」節目,宣傳、推介特定商品,致節目與廣告未明顯區分,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99年7 月13日通傳播字第09900216560 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命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對前揭頻道處以3 日以上3 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94 號判決,以被告作成上開裁處書所依據之分組委員會議決議,其合議機關之組織不合法為由,將訴願決定及該裁罰處分均撤銷。嗣被告依其101 年6 月13日第489 次委員會議決議,以101 年6 月14日通傳播字第10148025210 號裁處書(下稱裁罰處分)重為處分,以原告前揭行為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鍰60萬元。被告旋復以99年12月24日通傳營字第09941084350 號函(下稱原處分)知原告,以年代綜合台頻道於99年3 月16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經被告以裁罰處分處罰鍰60萬元,並於99年7 月15日送達原告,於送達之日起發生解除條件成就之效力,原換照處分應已失效,應立即停止該頻道之經營與播送。嗣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43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450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將本件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本院前因本件原處分係以原告經營之年代綜合台頻道於99年3 月16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經被告以99 年7月13日通傳播字第09900216560 號裁處書處罰鍰60萬元,並於99年7 月15日送達原告,於送達之日起發生解除條件成就之效力,原換照處分應已失效,應立即停止該頻道之經營與播送。是本件原處分是否合法有據,端視被告裁罰處分是否違誤?而原告前就被告裁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其時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此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102 頁)。是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947號案件為本件之先決問題,在前開案件未獲最終之審判結果,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102 年6 月28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原告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判字第555 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