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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送達代收人
詹瑞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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