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程怡怡
- 當事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政府、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啟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張子柔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梅芳 參 加 人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代 表 人 胡湘麟(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黃慶源 劉維廉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6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2 年7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程 怡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張 正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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