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7號
- 聲請人
- 謝俊逸
- 聲請人
- 葉孟峰
- 聲請人
- 黃秀梅
- 原告
- 高雄市湖內區海埔基督長老教會
- 代表人
- 李文三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立群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部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謝俊逸、葉孟峰、黃秀梅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中華民國(下同)98年3 月13日向改制前○○縣政府申請於○○鄉○○基督教長老教會公墓範圍內,設置「麥比拉園納骨塔及納骨牆暨更新規劃樹葬區及設置紀念牆」,經○○縣政府以98年5 月4 日府民殯字第0980118378號函同意許可設置(下稱原處分一),原告旋於99年3 月15日向○○縣政府申請上開納骨塔建造執照,經○○縣政府以99年4 月6 日核發99○縣建造字第00597 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二)。聲請人為鄰近居民,就系爭殯葬設施之興建與否為利害關係人,不服原處分一、原處分二,而分別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1 年6 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10229683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101 年6 月28日台內訴字第1010228826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撤銷原處分一、原處分二。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本院撤銷前開訴願決定。
三、因聲請人為前開殯葬區附近居民,就系爭殯葬設施興建與否,具有利害關係,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是其聲請參加訴訟,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