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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7號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洪慕芳

聲請人
謝俊逸
聲請人
葉孟峰
聲請人
黃秀梅
原告
高雄市湖內區海埔基督長老教會
代表人
李文三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李鴻源(部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謝俊逸、葉孟峰、黃秀梅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中華民國(下同)98年3 月13日向改制前○○縣政府申請於○○鄉○○基督教長老教會公墓範圍內,設置「麥比拉園納骨塔及納骨牆暨更新規劃樹葬區及設置紀念牆」,經○○縣政府以98年5 月4 日府民殯字第0980118378號函同意許可設置(下稱原處分一),原告旋於99年3 月15日向○○縣政府申請上開納骨塔建造執照,經○○縣政府以99年4 月6 日核發99○縣建造字第00597 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二)。聲請人為鄰近居民,就系爭殯葬設施之興建與否為利害關係人,不服原處分一、原處分二,而分別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1 年6 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10229683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101 年6 月28日台內訴字第1010228826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撤銷原處分一、原處分二。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本院撤銷前開訴願決定。

三、因聲請人為前開殯葬區附近居民,就系爭殯葬設施興建與否,具有利害關係,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是其聲請參加訴訟,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殯葬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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