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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王立杰陳鴻斌許麗華

上 訴 人即

原告
施順隱
原告
施進財
原告
施金鳳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素津(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 第1 項及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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