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方宛華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曾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5日台財訴字第100004358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