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3號
- 原告
- 香港商標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謝才敏(經理)
- 訴訟代理人
- 余景仁(會計師)住臺北市敦化北路201 號7 樓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昇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瑞芳為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原為吳自心,於本件判決送達後之102 年1 月1 日變更為何瑞芳,依上揭說明,訴訟程序已於判決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惟被告之現任代表人何瑞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應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