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蔡正義即泰暘砂石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間有關地方稅務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 元,尚欠3,000 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地方稅務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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