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依美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依涵(董事)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蘇松志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資格之蘇松志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即便蘇松志為原告之父亦無不同,自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