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
- 原告
- 金聯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博章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 年11月22日北工寓字第1001662656號處分書,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新北市政府為被告,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 年5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