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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6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畢乃俊

原告
黃文中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吳志揚(縣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參加人
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秦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遠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興公司)於桃園縣大溪鎮○○段○○○○段第2-1 、2-10、2-12、8 、11、1 1-6 、12-4及13-3等8 筆土地設置工廠,從事潤滑油、絕緣油之摻配作業,因上述土地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鳶山堰水庫集水區及山坡地,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遠興公司遂於民國99年4 月15日以遠(工)字第099041501號函檢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向被告申請環評審查。被告依其申請,依法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進行審查,經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2 次(99年7 月16日及同年8 月24日)開會審查後,被告於99年12月17日以府環綜字第0990502500號公告「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遠興公司申請變更開發單位為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益豐公司),並經被告以100 年2月17日府環綜字第1000009163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嗣台益豐公司因變更製程說明資料,復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被告審核,並經被告100 年度第10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100 年11月9 日)審查系爭環境影響說明書第2 次變更內容對照表,並作成「(一)審查通過。(二)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通過,同意納入定稿文件中備查。」之結論。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經被告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遠興公司,嗣將開發單位申請變更為台益豐公司,並經被告同意備查在案,故台益豐公司現為本件開發計畫之開發單位,本院認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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