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玉里店)
- 代表人
- 阿南孝司(董事長)
- 送達處所: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
- 232號2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停字第2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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