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26號聲 請 人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玉里店) 送達處所: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232號20樓 代 表 人 阿南孝司(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