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67號抗 告 人 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賢(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101 年度停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