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67號
- 抗告人
- 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俊賢(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101 年度停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停字第67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101 年度停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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