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81號
- 再審原告
- 教育部
- 代表人
- 蔣偉寧(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中 律師
- 再審被告
- 杜逸正
上列當事人間資遣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9 月27日101 年度判字第877 號及本院100 年4 月28日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141 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8條所規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877 號及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141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 條第2 項規定,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亦即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及14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