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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8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鄭淑貞黃秋鴻闕銘富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6日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業於101 年5 月28日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附卷可證。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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