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6日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業於101 年5 月28日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附卷可證。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