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王滋林
王美堅(兼王美容、王保林、王美滿、王美君等4 人之
選定當事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6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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