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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97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鄭淑貞

原告
吳健昆
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101 年4 月9 日確定,有該裁定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乃於101 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爭訟金額不逾新台幣4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鄭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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