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97號
- 原告
- 吳健昆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101 年4 月9 日確定,有該裁定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乃於101 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爭訟金額不逾新台幣4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