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蘇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10號上 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蘇蘅(主任委員)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10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鍾啟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