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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2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麗華

上訴人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永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2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後段「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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