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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06號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君豪

上訴人
遠見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家任(董事)
被上訴人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吳志揚(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5 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30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57條第1 、2 款規定,表明當事人及代表人之姓名(與法人之關係),並依第58條規定由上訴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次按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於101 年9 月6 日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其已終結者,上訴仍適用舊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該裁定業於101 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查詢結果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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