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娛樂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84號原 告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顯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娛樂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101 年6 月1 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