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家樂喜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44號原 告 家樂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雅雯(董事)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吳雅筠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林奇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蔡嘉恩律師 謝閔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6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