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45號
- 原告
- 家饌餐飲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家馨(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牛豫燕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雅筠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林奇宏(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杜家駒 律師
蔡嘉恩 律師
謝閔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下同)100 年11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行政訴訟法(下稱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而修正行政訴訟法,業經司法院以100 年12月26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6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於101 年9 月6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