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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原告
浩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詹政祥(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8 月8 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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