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 送達代收人
- 詹瑞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