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李曾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