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立信(董事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邱明洲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瀚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罰鍰處分須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9 號判決為前提,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9 號營業稅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及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