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立信(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明洲會計師 李永然 律師 李宗瀚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罰鍰處分須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9 號判決為前提,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9 號營業稅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及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