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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本仁徐瑞晃林妙黛

原告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立信(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明洲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罰鍰處分須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9 號判決為前提,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9 號營業稅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及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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