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
- 原告
- 張法安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 代表人
- 林俊旭(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俊旭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李莞芬(分署長),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送達後,於101 年9 月6 日變更代表人為林俊旭,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林俊旭為被告之新任代表人,依法應由林俊旭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