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

獎懲等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李君豪

原告
張法安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代表人
林俊旭(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俊旭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李莞芬(分署長),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送達後,於101 年9 月6 日變更代表人為林俊旭,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林俊旭為被告之新任代表人,依法應由林俊旭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