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 告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炳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人 李瑞敏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盈昇、陳英三、楊覲毓、王俊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鄭盈昇、陳英三、楊覲毓、王俊源前以原告非法解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1 年6 月15日作成勞裁(101 )字第9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決定),其主文第一至三項為:「確認相對人對申請人鄭盈昇、陳英三、王俊源及楊覲毓等四人於101 年2 月4 日所為解僱行為無效。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日起回復申請人鄭盈昇、陳英三、王俊源及楊覲毓等四人之原任職務。相對人應自101 年2 月5 日起至申請人鄭盈昇、陳英三、王俊源及楊覲毓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發薪日給付申請人鄭盈昇薪資新臺幣(下同)4 萬6,400 元;按月於每月發薪日給付申請人陳英三薪資4 萬6,400 元;按月於每月發薪日給付申請人王俊源薪資3 萬3,300 元;按月於每月發薪日給付申請人楊覲毓薪資4 萬100 元。」原告不服原裁決決定主文一至三項部分,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 項之規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鄭盈昇、陳英三、王俊源及楊覲毓4 人係本件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之申請人,原告訴請撤銷原裁決決定,其結果將致鄭盈昇、陳英三、王俊源及楊覲毓之權益受有損害。從而,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鄭盈昇、陳英三、王俊源及楊覲毓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