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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2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徐瑞晃鍾啟煒陳姿岑

原告
旺國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仲寧

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1 年7月3 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1061090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記載原告代表人為江仲寧,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

詢所示,原告代表人為吳天良,原告以江仲寧為代表人提起本件

訴訟,於法不合,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乙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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