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2號
- 原告
- 旺國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仲寧
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1 年7月3 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1061090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記載原告代表人為江仲寧,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
詢所示,原告代表人為吳天良,原告以江仲寧為代表人提起本件
訴訟,於法不合,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乙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