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2號
- 上訴人
- 旺國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天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