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2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徐瑞晃侯志融陳姿岑

上訴人
旺國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天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