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施順隱
- 原告
- 施進財
- 原告
- 施金鳳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素津(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 第1 項及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