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2號
- 原告
- 陳良進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劉和然(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系爭處分內容為:罰鍰新台幣(下同)2 萬元、處環境講習2 小時,並限期民國101 年5 月15日前完成改善;原告於101 年9 月6 日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又據原告101 年9 月21日補正狀(本院於101 年9月24日收受),狀陳「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1 年4月5 日發文中限期101 年5 月15日前完成改善,無不服爭議。」故本件起訴爭訟範圍為罰鍰2 萬元及講習2 小時,不包括限期改善部分。因本件罰鍰在40萬元以下,且講習2 小時乃行政機關所為與警告、告誡、記點相類似之輕微處分(行政罰法第2 條第4 款參照),按諸100 年11月1 日修正,於101 年9 月6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4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