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胡方新、劉穎怡、李君豪
- 法定代理人邱怡仁、潘世偉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5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仁(董事)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尹純孝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3 萬元之罰鍰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樓琬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