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5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怡仁(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尹純孝 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潘世偉(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3 萬元之罰鍰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