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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李君豪

原告
香港商標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謝才敏(經理)
訴訟代理人
余景仁(會計師)住臺北市敦化北路201 號7 樓
訴訟代理人
蔡嘉昇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瑞芳為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原為吳自心,於本件判決送達後之102 年1 月1 日變更為何瑞芳,依上揭說明,訴訟程序已於判決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惟被告之現任代表人何瑞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應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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