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3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闕銘富黃桂興張國勳

原告
傅開榮即裕德中藥行
被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陳錫霖(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100年11月1 日修正之同法第22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補稅(包括進口稅2,467 元、營業稅8,348 元,共1 萬815元)及罰鍰處分(包括處貨價1 倍之罰鍰16萬4,501 元、沒入貨物之價額16萬4,501 元及所漏營業稅額0.5 倍之罰鍰3,317 元,共33萬2,319 元)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本件係於101 年10月16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桃園縣,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4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