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3號
- 原告
- 傅開榮即裕德中藥行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陳錫霖(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100年11月1 日修正之同法第22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補稅(包括進口稅2,467 元、營業稅8,348 元,共1 萬815元)及罰鍰處分(包括處貨價1 倍之罰鍰16萬4,501 元、沒入貨物之價額16萬4,501 元及所漏營業稅額0.5 倍之罰鍰3,317 元,共33萬2,319 元)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本件係於101 年10月16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桃園縣,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