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9號
- 原告
-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傳盛(董事長)住同上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馬幼竹(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100年11月1 日修正之同法第22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處所漏貨物稅額1 倍之罰鍰9 萬394 元)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本件係於101 年10月19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基隆市,故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