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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碧芳洪遠亮程怡怡

原告
紅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志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甘逸偉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3,331 元及1 倍罰鍰103,331 元之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156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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