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
- 原告
- 長堡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袁建國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核定原告應補稅額新台幣(下同)130,185 元,並處罰鍰130,184 元,原告不服,請求撤銷被告原處分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是本件系爭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