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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

工商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鵬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柏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金門縣政府間工商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 月23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9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上訴人如無第241 條之1 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第241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工商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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