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
- 上訴人
- 鵬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柏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金門縣政府間工商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 月23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9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上訴人如無第241 條之1 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第241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