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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6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徐瑞晃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黃家樂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101 年9 月6 日修正施行)。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依原告漏稅額科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26,928 元,原告不服,請求撤銷被告原處分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可知本件系爭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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