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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原告
貿琪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麗芬(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 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代表人
鄭宗敏(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義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2 年7 月2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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