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00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102年7月25日辯論終結

原告
貿琪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麗芬(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 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代表人
鄭宗敏(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義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9日訴字第1010261 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申訴審議判斷(駁回請求撤銷刊登公報部分)、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民國「96年○○、○○、○○及○○等4 分隊雲梯車維修保養案」(下稱96年採購案)及「97年○○及○○雲梯車維修案」(下稱97年採購案)勞務採購案。上開二採購案經被告於97年1 月28日及97年11月10日完成驗收在案,保固期間自驗收完成日起算1 年。嗣被告以系爭採購案中保固期間內,其中○○分局雲梯車912-RE,於97年12月31日雲梯油管爆裂而無法正常使用,被告以101 年5 月30日桃消秘字第1010700389號函通知原告,以原告未提出相關說明及因應作法乃未履行保固責任,將沒收上開二件採購案保證金合計新台幣(下同)64,500元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不服提出異議,略謂:上開雲梯油管爆裂有關油壓管之維修替換非屬採購契約保固範圍等語,經被告以101 年7 月9 日桃消秘字0000000000號函復異議無理由,原告不服異議處理結果,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申訴,並請求:㈠招標機關處理申訴廠商異議有違合約正義。㈡立即發還申訴廠商前繳納之保固保證金及遲延至今之利息給付。

㈢另請求支付招標機關於97年12月31日請求○○○○○○有限公司執行該雲梯消防車油管爆裂搶救工料費用22,100元。經申訴審議判斷駁回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其餘請求則為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被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02 年4 月22日刊登採購公報一年。

二、原告主張:

㈠本件雲梯車之油壓管破裂乃是自然老化之現象,工程會未審究96年採購案之契約維修內容為「雲梯主控台操作電腦維修(含電腦程式重灌、各控制接點及IC板更換)」;而97年採購案之契約維修內容為「雲梯車旋轉步繼編碼器工作電壓24V 單向迴轉訊號傳輸數位訊號,以使雲梯操作電腦計算並確認雲梯仰角度變化」,兩件採購案維修契約內容並無雲梯油壓管維修或替換,詎被告將非維修內容範圍內之雲梯油壓管,強制要求原告維修,否則視為違約,自無理由。

㈡造成消防雲梯車之電磁開關、電路及雲梯備用系統無法正常使用,乃是基於雲梯壓管破損龜裂,惟該油壓管之維修替換並非在系爭合約內容之範圍。被告擴大維修責任,顯無理由:

⒈系爭採購契約維修所涉消防車有數輛,但本件糾紛僅涉其中一輛,即○○分隊車號000-00之雲梯車無法使用,惟查96年採購採購契約內容為⒈○○分隊-雲梯主控台操作電腦維修(含電腦程式重灌、各控制接點及IC板更換)-1 個。⒉楊梅分隊-雲梯車操作穩壓電腦板-1 組。⒊○○分隊-雲梯全系統檢查潤滑-1 式、操作油濾心更換-1 組、液壓油更換-240 公升。⒋○○分隊-雲梯全系統檢查潤滑-1 式、操作油濾心更換-1 組、液壓油更換-240 公升。又97年採購案契約維修內容為「雲梯車旋轉步繼編碼器工作電壓24V單向迴轉訊號傳輸數位訊號,以使雲梯操作電腦計算並確認雲梯仰角度變化」。綜前開二契約內容,並無包含雲梯油壓管爆裂之修理及替換項目。詎被告竟要求原告將雲梯油壓管修理替換,以維持消防雲梯車之電磁開關、電路及操作皆良好,被告之請求顯已超出合約維修項目之範圍外,原告自得拒絕被告之要求,而不得主張原告違約。

⒉按「解釋當事人立約之真意,除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應從其變更已為解釋外,均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又「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303 號及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本件原告依約所承攬維修項目,僅為關於消防雲梯車及電腦板本身系統操作之正常運轉,並非包括所有可能影響消防雲梯車設備或主控電腦之損害。再者,系爭二份合約維修金額僅分別為70萬及60萬,而又依據原告公司提供給被告保固書亦明載「…但人為因素、不當操作導致其他機件之損害以及一般消耗品:油料、零件等皆不在保固範圍內」。經查油壓管為消防車之零件,依保固書之約定並不在保固範圍內,益徵簽約時雙方定約之真意應僅限於消防雲梯車及電腦板本身系統操作之維修部份。更何況,原告公司於97年3 月,即已發現問題,除告知被告該消防雲梯車油壓管屆使用年限多年,目前材質嚴重毀損外,恐有爆裂之虞,並向被告提出預防性維修更換報價。惟被告一直拖延未處理更換老化油壓管,致使油壓管在97年12月31日例行訓練操作中爆裂,終導致消防雲梯車及主控雲梯車之電腦無法正常操作,而此一事實被告自始即知。而後○○分隊車號000-00雲梯車,97年12月31日已因消防雲梯車油管爆裂無法使用而報停,如該油壓管為原告履約之範圍,則被告必會要求原告維修替換,怎又可能逕自將該輛消防雲梯車報停。詎事後被告為脫免油壓管爆裂之責任,竟一再任意擴張曲解合約之真意,要求原告就油壓管負起保固維修責任,依前開判例之揭示,被告主張顯無理由。

㈢系爭消防雲梯車之油壓管之毀損乃是年久自然耗損所致,與消防雲梯車之主控電腦無任何關聯,被告不應將油壓管之爆裂,任意歸責原告未履行維修雲梯車之主控電腦所致:

⒈按本件○○分隊消防雲梯車,距油壓管爆裂時間為97年12月31日,已有10年以上使用時間,從未做過油壓管之替換,而通常油壓管為橡膠材質,依據車廠一般油壓管儲存要求,即油壓管從組裝日期起,最大使用壽命年限為6年,顯已超過正常使用之年限。且本件消防雲梯車原廠亦來函表示,油壓管自製造起10年必須更換,每年必須至少做一次油壓管之安全工作情況檢查。如一旦發現有瑕疵,該油壓管必須更換,或應做適當之量測。而本件消防雲梯車之油壓管外表已顯現出龜裂、破損,有相片可稽,卻從未更換過油壓管。足見該油壓管確實是因為使用年限過久,而產生之龜裂、破損之正常耗損。但被告卻未能同意維修更新老化龜裂油管,導致97年12月31日油管發生爆裂故障。則被告自始即知油壓管之龜裂、破損會影響雲梯車之電磁開關及電路正常,其故意不加維修更新,反而將雲梯車無法正常操作之責任,轉嫁於合約之維修範圍內,進而要求原告廠商於保固期間內負起責任,被告主張顯無理由。更何況,所有雲梯車之油壓系統均具有洩壓閥、逆止閥等多重安全裝置,以防止雲梯車操作時因壓力異常發生爆管情形。經查本件雲梯車油壓系統之洩壓閥、逆止閥並無任何異常,故雲梯車油管破裂損害應排除壓力異常所導致爆管情形。詎工程會僅憑臆測,即遽認雲梯車之雲梯油壓管爆裂損害原因有多種,非僅有申訴廠商所主張係自然老化零件耗損所致等語。惟工程會未審究油壓管已超過使用年限之事實,也未審究油壓管外觀已呈現龜裂、破損之情形,更未說明因何認定雲梯車油壓管爆裂並非自然老化現象,工程會之推論違反經驗、論理法則,其審議判斷自不足採信。

⒉次按,依據被告所提系爭二採購案保固金懸帳處理行政調查記錄第2 頁即明載「(壞了以後有來修嗎?修好多久以後又壞了?車輛完全停止使用是在何時(是否還在保固期內?)車輛為何完全停止使用?)戴科員○○:該車車況紀錄證據目前僅有車輛檢查紀錄表及驗收紀錄,詳細維修狀況已無從考證,另針對車輛完全停止使用,查97年12月31日車輛檢查紀錄表為正常,而98年1 月1 日為非正常,經電詢隊員張簡○○(現已調至他縣市),該車於97年12月31日晚間操作練習時油壓管爆裂,因此完全停止使用」等語。益徵系爭○○分隊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之所以無法使用,乃是油壓管爆裂所導致,否則在油壓管爆裂之前(即97年12月31日前)怎有可能雲梯車之主控電腦仍是屬正常狀態。再者,97年12月31 日 ,當系爭○○分隊消防雲梯車(車號:000-00),進行雲梯車操作訓練時,因油壓管爆裂致無法收回雲梯時,原告有請求○○○○○○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緊急搶修,當時○○○○公司就油壓管之液壓油予以處置後,雲梯車始能收回。惟查○○○○公司搶修時,並無就消防雲梯車之電腦主控器維修,益徵當時雲梯車之電腦主控器並無任何故障,否則○○○○公司不可能僅就油壓管進行搶修,即可收回雲梯。詎被告竟擅自推斷,表示油壓管爆裂,為原告未就主控電腦維修所致,要求原告依先前所簽訂之維修合約就油壓管予以更換,被告推論,違反事實、經驗法則,自不足採信。

⒊再按,依據本件消防雲梯車原廠之緊急操作手冊,一旦電腦主控制器停止運轉時,操作雲梯之曲臂移動時,必須將液壓系統從支撐操作轉換到曲臂操做。由前開緊急操作手冊可知,縱使消防雲梯車電腦主控器因故障無法運轉時,但油壓管所連接之液壓系統,仍可操作消防車之雲梯由支撐操作至曲臂操作,而將雲梯收回,所以消防雲梯車之電腦主控器,並不會影響油壓管運作,足證本件消防雲梯車油管爆裂,與電腦主控器並無任何關聯。再者,證人畢○○於鈞院做證時亦表示:系爭消防雲梯車無法使用乃是油壓管老舊爆裂所致,而因油壓管爆裂,無法輸送液壓油,電腦主控器自會顯示不正常狀況,但電腦主控器異常狀況,則不會造成油壓管爆裂等語(見本件102 年5 月17日庭訊筆錄)。足見本件消防雲梯車之油壓管爆裂,與電腦主控器並無任何關聯,但因油壓管爆裂,消防雲梯車之電腦因油壓管無法輸送液壓油,消防雲梯車之主控電腦自會顯現出異常狀況。被告自不得因消防雲梯車主控電腦因油壓管之爆裂,而顯示出異常,即任意擅斷原告未盡合約維修主控電腦,導致油壓管爆裂,被告之推斷顯無理由。

⒋末按,兩造於101 年10月29日就本件合約維修內容達成協議,雙方決議另行訂立新約,而新約內容第4 條即明載被告負擔本件零件之費用。足見被告亦知悉油壓管維修更新並非在本件二紙合約之範圍內。詎工程會竟表示97年1 月1 日至99年4 月14日之○○分隊消防車輛檢查記錄表上雲梯車部份之「各操作、電磁開關電路是否正常良好」與「雲梯備用系統是否清潔且功能正常」打×紀錄達90%以上,此部份之故障是由於雲梯油壓管爆裂有關係等語。惟查「雲梯車備用系統是否清潔且功能正常」,乃是雲梯車系統之清潔部份,乃屬被告日常勤務保管所應執行清潔之工作。而「各操作、電磁開關電路是否正常良好」則是被告日常所應檢查之工作,皆非前開二紙合約之內容。更何況,系爭○○分隊之車號000-00雲梯車,依被告檢查紀錄表所載,於97年12月31日前保固期間內,雲梯車之操作、電磁開關應是正常。詎工程會未審究「雲梯車備用系統是否清潔且功能正常」及「各操作、電磁開關電路是否正常良好」是否為本件二紙合約應履行之範圍,即遽認原告未於保固期間善盡維修之責任,其推論與顯與事理有違,自應就其判斷之結果予以撤銷。

㈣系爭合約其中「96年○○、○○、○○及○○等四分隊雲梯車維修保養案」之採購合約,驗收完成日為97年1 月28日,保固期間為97年1 月28日至98年1 月27日;「97年○○及大林雲梯對維修案」之採購合約,驗收完成日為97年11月10,保固期期間為97年11月10日至98年11月9 日。系爭之○○分隊雲梯車乃是於97年12月31日因晚間操作練習時油壓管破裂,致無法使用。而依前開合約,如被告認為原告於保固期間,未能使消防雲梯車恢復正常使用功能或更佳,則原告違反保固維修合約之行政法上義務應為已終了,即被告之裁處權時效應自97年12月31日依法起算,其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應迄100 年12月31日已終了。而被告卻遲至101 年5 月30日始認定告未於保固期間履行維修責任,致○○分隊車號000-00消防車之雲梯無法使用,以桃消密字第1010700389號函對原告作成認定其有政府外購法101 條第1 項第9 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並於102 年4 月22日刊登政府公報,對於原告處以刊登之次日起1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依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行政罰條文之釋示,則被告之裁處權顯已逾3 年時效,被告之原處分顯有違誤,自應予以撤消。

㈤基上所陳,原告已依約履行系爭二件採購案契約,本件造成○○分隊車號000-00之消防車雲梯功能無法使用,乃是雲梯油壓管老舊破損造成,並非原告未履行採購案維修合約所導致。由於雲梯油壓管並非採購合約之維修項目,原告依約自可不負維修更新之責任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駁回請求撤銷刊登公報部分)、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

㈠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政採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系爭採購案均有「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條款,可知倘若雲梯車設備有何與主控電腦之損害,均包含在保固範圍內,而得由被告請求原告廠商檢查有何損害,然自系爭雲梯車油管爆裂後,原告均未至大林分隊檢測雲梯之主控電腦及相關設備是否損壞,此可由被告97年1 月1 日至99年4 月14日之○○分隊消防車輛檢查紀錄表,知悉每一次未通過之檢查項目均為雲梯部分之「各操作、電磁開關及電路是否正常良好」與「雲梯備用系統是否清潔且功能正常」,且打X 之紀錄高達90%以上,原告確實未於保固期間內履行其應盡之保固義務,核與違反政採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相符。

㈢原處分所列系爭保固案,其保固期限至98年11月9 日方屬履約完畢,裁罰權時效亦應自98年11月9 日起算3 年,而被告係於101 年5 月30日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尚未逾裁罰權3 年之時效規定。

㈣綜上,原告指摘被告之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工程會之審議判斷,未審究雲梯車無法使用之原因及雙方合約保養之內容,因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不符合政採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陳明本件「只針對刊登採購公報部分爭執,保證金等其餘部分,另行處理等語」(見本院102 年4 月22日筆錄),爰就被告刊登採購公報是否違誤判斷如下:

㈠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次按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第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 年經過而消滅。(第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又按「機關因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之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依同法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103 條第1 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之處分。其中第3 款、第7 款至第12款事由,縱屬違反契約之處分,既與公法上不利處分相連結,即被賦予公法上之意涵。……予以不利之處分,具有裁罰性,自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第27條第1 項所定3 年裁處權時效。……」有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6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參。

㈡系爭96年勞務採購合約之履約期限為30個日曆天(自96年12月20日起至97年1 月19日),驗收完成日為97年1 月28日,保固期間為97年1 月28日至98年1 月27日;系爭97年勞務採購合約之履行期限為60個日曆天(自97年7 月31日起至97年9 月29日),驗收完成日為97年11月10日,保固期期間為97年11月10日至98年11月9 日。系爭二件採購案其中○○分隊車號000-00於97年12月31日晚間操作練習時油壓管破裂,致無法使用。被告於101 年5 月30日以原處分通知原告,略謂:依該車檢查紀錄表所示,「97年10月31日至同年12月31日屬正常狀態,後因97年12月31日雲梯油管爆裂而無法正常使用,是否屬正常零件老化,……」契約規格規範「維修完成後各項功能均需恢復正常使用功能或更佳」,且於驗收完成後提供1 年保固,惟原告於保固期間內,未使各項功能均需恢復正常使用功能或更佳,顯有不履行保固責任之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將刊登採購公報,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之事實,有96年採購案合約書及保固書、97年採購案合約書及保固書、系爭雲梯車壓油管線照片、101 年10月29日兩造簽訂之協議備忘錄、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歸納兩造陳述意旨,本件應審酌事項厥為:系爭處分是否逾裁處權時效?○○分隊車號000-00油壓管破裂是否導致消防雲梯車及電腦板本身系統操作之正常運轉,且屬屬系爭採購案保固範圍?

㈢關於系爭採購案保固範圍:

⒈查96年採購合約就○○分隊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之勞務採購項目如下:雲梯主控台操作電腦維修(含電腦程式重灌、各控制接點及IC板更換),此有系爭採購案標價清單可稽(本院卷第24頁);原告出具之96年採購案保固書內容如下:「自交貨驗收完成日起1 年內(97.01.28-98.01 .28)在正常保養使用下,本公司負責保固,但人為因素、不當操作導致其他機件損害及一般消耗品、油料、零件等皆不在保固範圍內。」(本院卷第56頁)。次查97年採購合約就○○分隊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之勞務採購維修名稱及規定如下:「雲梯車旋轉步繼編碼器工作電壓24V 單向迴轉訊號傳輸數位訊號,以使雲梯操作電腦計算並確認雲梯仰角度變化」,此有系爭採購案標價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之原證五)。系爭二採購案均無包含雲梯油壓管爆裂之修理及替換項目。系爭96年及97年採購合約(訴願可閱卷第60頁)第10條規定內容相同,其內容如下:「保固:㈠保固期:本履約標的自驗收合格日起,由廠商負責售後服務保固1 年。㈡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㈢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⒉被告所稱原告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係指○○分隊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於97年12月31日發生油壓管破裂,致電腦螢幕顯示故障訊號「主臂角度無效」、「轉台旋轉角度無效」等,原告未予修復油壓管,使上開電腦螢幕所示功能回復,惟雲梯車油壓管破裂固發生於保固期間內,消防雲梯車之電腦因油壓管破裂致無法輸送液壓油,消防雲梯車之主控電腦自會顯現出異常狀況,反之,被告並未證明系爭採購案維修之電腦主控器瑕疵會導致雲梯車之油壓管爆裂,因此必須油壓管破裂屬採購範圍,原告始負保固責任維修替換油壓管,尚難僅以油壓管破裂發生於保固期間內,遽認原告應予保固使系爭採購案維修之電腦正常,此觀前揭系爭採購項目及保固書內容即明。換言之,本件消防雲梯車主控台電腦之電磁開關、電路及雲梯備用系統等無法正常使用,係發生於97年12月31日雲梯壓管破損後,而在此之前系統正常,足見經完成驗收之二件採購案維修之電腦系統無法正常使用係油壓管破裂所致,故油壓管是否屬系爭採購範圍而應由原告維修替換為本件爭議所在。本件被告以原告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通知刊登公報,故應由被告就油壓管爆裂係系爭採購項目維修瑕疵所致,而原告不履行保固責任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提出97年1 月1 日至99年4 月14日之○○分隊消防車輛檢查記錄表為證,其上雲梯車部份之「各操作、電磁開關電路是否正常良好」與「雲梯備用系統是否清潔且功能正常」打×紀錄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惟此尚不足以證明雲梯油壓管爆裂與系爭採購有關。蓋以上開檢查記錄表乃被告單方製作,且檢查項目乃被告例行工作,並非系爭採購項目。且「雲梯車備用系統是否清潔且功能正常」,乃是雲梯車系統之清潔部份,乃屬被告日常勤務保管所應執行清潔之工作,被告若認為消防車輛「各操作、電磁開關電路是否正常良好」屬保固範圍,自應於發現異常依約通知原告改正,但被告並未為之;再者,本件車號000-00雲梯車於97年12月31日前保固期間內,雲梯車之操作、電磁開關應是正常(見被告證物附件三97年10月、12月),故無法憑此部分紀錄表尚不足以證明雲梯油壓管爆裂與系爭採購有關及原告於保固期間未盡維修責任。又依本件被告於101 年1 月12日以保養場科員戴○○、蘇○○小隊長及鄭○○隊員為證人,游持庸紀錄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維修及損壞情形,戴皓宇稱:「該車車況紀錄證據目前僅有車輛檢查紀錄表及驗收紀錄,詳細維修狀況已無從考證,另針對車輛完全停止使用,查97年12月31日車輛檢查紀錄表為正常,而98年1 月1 日為非正常,經電詢隊員張簡○○(現已調至他縣市),該車於97年12月31日晚間操作練習時油壓管爆裂,因此完全停止使用。」等語,有行政調查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8、79頁);被告複代理人之輔佐人戴○○就本院訊問:「油壓管的爆裂與系爭採購案有何關聯?」其回答:「我認為有可能,我沒有辦法舉證。」綜上,被告舉證尚不足以證明油壓管屬系爭採購案保固範圍。

⒊原告主張雲梯壓管破損龜裂,造成消防雲梯車之電磁開關、電路及雲梯備用系統無法正常使用,而油壓管之維修替換並非在系爭合約內容之範圍,故其並無於驗收後不負保固責任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情事。關於油壓管破裂是否屬採購合約之保固範圍?依本件102 年4 月22日庭訊,原告訴訟代理人陳述:「油壓管不在維修合約範圍內,請參合約(原證4、5 ),96.12.20契約(原證4 )針對電腦的維修,97.7.31 契約(原證5 )是做雲梯訊號的輸出維修。」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這部分不爭執。油壓管確實不在維修合約範圍內。」(見本院卷第95頁);又於96年採購合約於97年1 月27日驗收完成後,原告曾以97年3 月11日報價單建議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維修雲梯系統操作油管更換,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照片及報價單可憑(本院卷第31、140 頁原證

六、十四),若油壓管屬96年採購合約維修保固範圍,衡情被告應於當時即要求原告維修油壓管;再者,原告稱97年12月31日,系爭○○分對消防雲梯車(車號:000-00),進行雲梯車操作訓練時,因油壓管爆裂致無法收回雲梯時,原告有請○○○○公司緊急搶修,當時○○○○公司就油壓管之液壓油予以處置後,雲梯車始能收回(本院卷第145 頁原證十六),而○○○○公司搶修時,並無就消防雲梯車之電腦主控器維修之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再按,依據本件消防雲梯車原廠之緊急操作手冊,一旦電腦主控制器停止運轉時,操作雲梯之曲臂移動時,必須將液壓系統從支撐操作轉換到曲臂操做(見原證十七),易言之,縱使消防雲梯車電腦主控器因故障無法運轉時,但油壓管所連接之液壓系統,仍可操作消防車之雲梯由支撐操作至曲臂操作,而將雲梯收回,所以消防雲梯車之電腦主控器,並不會影響油壓管運作,是以原告主張本件消防雲梯車油壓管爆裂,與電腦主控器並無關聯,尚非無據;再者,證人畢○○於本院時做證時亦表示:系爭消防雲梯車無法使用乃是油壓管老舊爆裂所致,而因油壓管爆裂,無法輸送液壓油,電腦主控器自會顯示不正常狀況,但電腦主控器異常狀況,則不會造成油壓管爆裂等語(見本院卷120 頁以下102 年5 月27日筆錄)。綜上,被告並未證明車號:000-00雲梯車油壓管爆裂係雲梯車之電腦主控器維修瑕疵所致,自難認屬96年採購案保固範圍。

⒋查97年採購合約就○○分隊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之勞務採購維修名稱及規定如下:「雲梯車旋轉步繼編碼器工作電壓24V 單向迴轉訊號傳輸數位訊號,以使雲梯操作電腦計算並確認雲梯仰角度變化」,此有系爭採購案標價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之原證五),並無包含雲梯油壓管爆裂之修理及替換項目。且被告並未證明油壓管破裂屬於97年採購合約之保固範圍,爰說明如下:依本件102 年4 月22日庭訊,原告訴訟代理人陳述油壓管確實不在維修合約範圍內(見本院卷第95頁);原告曾於97年3 月11日就○○分隊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向被告提出報價單,此為被告所不否認,報價範圍包括:雲梯主臂壓力感應系統訊號維修、平台臂定位感應器、雲梯系統操作油管更換、轉台旋轉編碼器及平台臂定位感應器系統訊號線(本院卷第140 頁之原十四報價單),但被告並未採購雲梯系統操作油管更換;再如前述於本件○○分隊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於97年12月31日操作訓練時,因油壓管爆裂致無法收回雲梯時,原告請源玖特公司緊急搶修,當時○○○○公司就油壓管之液壓油予以處置後,雲梯車始能收回(本院卷第145 頁原證十六),被告並未證明其與系爭車號000-00消防雲梯車97年採購:「雲梯車旋轉步繼編碼器工作電壓24V 單向迴轉訊號傳輸數位訊號,以使雲梯操作電腦計算並確認雲梯仰角度變化」,有何關聯;兩造曾於101 年10月29日就系爭採購合約維修內容達成協議,雙方決議另行訂立新約,而新約內容第四條即明載被告負擔本件零件之費用(見本院卷第32頁原證七),足見被告應係認為油壓管維修更新非屬系爭採購合約範圍始為上開約定,負擔零件費用。綜上,被告未能證明雲梯車發生油壓管破裂屬97年採購案之保固範圍。至於被告另提出97年1 月1 日至99年4 月14日之○○分隊消防車輛檢查記錄表,乃其單方製作之日常例行紀錄,其紀錄僅能證明雲梯車自97年12月31日無法使用,但此紀錄尚不足以證明雲梯油壓管爆裂與系爭97年採購案有關。從而,被告未能證明原告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其以原處分通知刊登採購公報即有違誤。

㈣系爭處分是否逾裁處權時效?查被告所稱瑕疵(油壓管爆)發生於97年12月31日,縱屬保固範圍,被告自應依契約規定通知改正,且因原告始終否認屬於保固範圍,被告若認原告構成驗收後不履約保固責任,當時即可通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公報,縱原處分說明二、載被告曾於100 年6 月3 日通知原告改正,惟當時已逾保固期限,是無中斷時效事由,從而被告遲至101 年5 月20日以原處分通知刊登採購公報,已逾行政罰法第27條第1 項所定3 年裁處權時效,自有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於法自有未合,被告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駁回請求撤銷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部分),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以符法制。又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聲請傳喚證人亦無必要,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