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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1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抗告人
盈磊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丞男(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1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2 年3月20日起算,因抗告人營業所設在臺北市,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又本件裁定送達後第10日為102 年3 月29日(星期五),故至102 年3 月29日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2 年4 月8 日始提起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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